[專 案簡介]某小區自1998年6月起先后由開發商和業主委員會委托原告JA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物業管理服務,被告郭某自1999年1月起長期拖欠物業管理費。 原告多次催討,均被被告拒付。被告認為,自己在裝修入住后即發現北房間墻面滲水,損壞了裝修,另外2000年夏天發生樓上住戶衛生間滲水至被告的客廳,損 壞了天花板。經原告修理,仍有滲漏。原告對此應承擔物業管理上的責任,原告不賠償財產損失,被告就不支付物業管理費。
[分析解答]原告與開發商及業主委員會先后訂立的物業管理合同的效力及于管理范圍內的所有業主,因此原、被告之間形成了 物業管理服務關系。原告進行了合格的物業管理服務,被告就應向原告支付物業管理費。被告以墻面滲水及樓上住戶漏水至屋內損壞了裝修為由拒付物業管理費沒有 法律依據。原、被告之間是物業管理服務關系,原告的職責是對被告的物業及所在小區進行管理服務,被告的房屋墻面滲水及樓上衛生間漏水均不是原告的原因和責 任。在發生漏水后,原告進行了維修,盡了管理職責。被告應根據滲水漏水的原因相應地予以解決。根據《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的規 定,被告郭某應支付原告物業管理費及滯納